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370号
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马厂岩组马厂岩山灰麻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08725809H。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会,贵州富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漯舞路口向南3公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817402417(10-10)。
法定代表人:王亭,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0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编号为202152010000000610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天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