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绿彩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3766号
原告贵州绿彩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沙坝村滥泥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356333279K。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金刚,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沙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201123142490602。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百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KY2K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绿彩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绿彩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绿彩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绿彩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罗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