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初420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邓春涛,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吴旭梦,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百宜镇百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KY2K8C。
法定代表人周鼎清。
委托代理人张愿军,男,1981年10月1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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