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1执保1001号
**、何荣贵、王洪飞、***、李子林、张光强、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何荣贵申请保全王洪飞、***、李子林、张光强、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2160517.00元额度内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52050166613600000702_1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0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安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