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1财保4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生,住四川省沪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小云、何霞,系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洪飞,男,汉族,1987年9月13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被申请人:李正星,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被申请人:李子林,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被申请人:张光强,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KY2K8C,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石头寨组**。
法定代表人:周鼎清,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669532R,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大唐东原财富广场**栋**div>
法定代表人:李学,系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洪飞、李正星、李子林、张光强、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0,5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洪飞、李正星、李子林、张光强、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玻璃、铝合金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开阳县清龙河驿站**班主收方记录》一份。双方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申请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王洪飞、李正星、李子林、张光强、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160,517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王洪飞、李正星、李子林、张光强、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洪飞、李正星、李子林、张光强、贵州众成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侯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