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1民初3178号
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2207室、2209室。
被告:**富,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许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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