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4001号之一
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2207室、2209室。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许煜。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减半负担;诉讼保全费4420元,由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