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民初1998号
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2207室、2209室。
法定代表人:马成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伟,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
法定代理人:郭进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国鸿,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徐韬,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26元,减半收取7863元,由原告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凌灿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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