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3民催23号
申请人: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0010004124096783号(出票日期2018年4月9日,出票金额20000.00元。申请人: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2×××95,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新支行。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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