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81执25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2207室、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42021492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XLD4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81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7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仅几十元,本院已冻结,本案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通过网络查询,其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另案查封,经实地调查上述不动产已售出且备案登记,相关人正在异议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余姚市凯润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