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滴漾梵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3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横路**附**。
法定代表人:黄金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成都滴漾梵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于佳。
申请执行人四川衡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3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滴漾梵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475元,执行费972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滴漾梵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滴漾梵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0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现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成都滴漾梵合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