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5017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90。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庄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22。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9445.87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22)陕0404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户名: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大学南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名下银行存款1959445.87元,期限一年。2023年8月2日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续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户名: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大学南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名下银行存款1959445.87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