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623民初415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同创科技园4栋2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39753355X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利辛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父亲,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利辛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利辛县。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23日出生,住利辛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列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2000元及利息暂计:6000元(其余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22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2年6月23日,其余利息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顺行公司于2017年与利辛县王市镇人民政府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位于××镇××村××年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项目工程。***、***、***、***系该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在该建筑施工过程中,***、***、***、***多次向***购买红砖和空心砖用于该工程施工。后***、***、***、***仅仅给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经结算,尚余122000元未给付。***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顺行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辩称,没什么要说的,对于货款没有异议。
***、***辩称,***并未参与该工程,更不是项目的负责人,与本案无关,***也未接收***的红砖,签收人是他人,但之后***与***、***进行结算,按照***所计算的金额出具条据,并未约定由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系父子关系,***与***系父子关系。***经***联系向利辛县××镇××村××年易地扶贫搬迁建房工程工地送红砖及空心砖,经结算,2021年4月10日,***与***向***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王市项目运砂费用122000(拾贰万贰仟元),此款今年年底前付60000(陆万元),余款明年付清,欠款人:***,***,2021年4月10日”。欠条出具后,***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特诉至本院。
另查明,案涉工程由顺行公司承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是谁?***经***联系向案涉工地送货,经结算,***、***向***出具欠条,确定了所欠款项及其欠款人的身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与***、***,故对其要求顺行公司、***、***偿还欠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应支付货款,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在收到货物向***出具借条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次违约的货款金额,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了2021年年底支付6万,余款于2022年付清,欠条中双方对余款的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应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现两笔款项均已违约,违约货款金额应为122000元。关于利息,双方并无约定,可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7%计算至付清时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22000元及利息(以1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7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