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649号
原告:成都豪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1号国际商贸城板材交易中心4-009、4-010号。
法定代表人:肖海林,经理。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
被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何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豪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成都豪中建材有限公司在接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 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