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6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兴联村***46-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11层1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