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223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1栋11层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4314820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欧林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