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腾花建材厂与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2580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腾花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永丰村姚池浜28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创业园D8栋2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00748H。
法定代表人:丁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腾花建材厂与被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新丰腾花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2元、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66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