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293号
原告: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十灶大街31号(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3000009233545552491。
法定代表人:陈忠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芙蓉苑南村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CLP76。
法定代表人:汪海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C4-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00748H。
法定代表人:丁海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花石镇蜂王湾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71BTK42。
法定代表人:宋英,总经理。
申请人阜宁县忠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宇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禹州市腾耀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廖婕
书记员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