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26财保526号
申请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52239.2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52239.2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童文辉
法官助理 方 萍 代书记员 陈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