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恢574号

申请人: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1号金浩源6号厂房八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31985T。

法定代表人:曾建友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275号鑫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36203K。

法定代表人:曹付贵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5A6幢5-办1601-1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079662L。

法定代表人:曹付贵。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禾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