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68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汇众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皖通产业园3楼10层1019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096309386R。
法定代表人:卢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汇众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倪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