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锦尚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7121号
原告:西安锦尚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锦尚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锦尚毯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锦尚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61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锦尚毯业有限公司承担1080.5元。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湘湘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