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发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6099号
原告:陕西三发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信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环,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
原告陕西三发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三发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
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发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三发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容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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