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664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改,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潇潇,陕西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3514。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喵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TXG6E0G。
法定代表人:陈二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喵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拥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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