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4民初2768号
原告:**,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宏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京兆优品道建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寇永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宏杰、被告京兆优品道建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运、李鲁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绩效工资56556.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3日,原告获聘进入被告处设计部门任职资深设计师。入职后,双方签署1年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后续签1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初试基本工资为5000元,离职前为7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原告的业绩金额核算提成,被告每月10日通过银行支付原告工资,在职期间,原告勤勉尽责出色完成相应的工作。2019年12月2日,原告因私人事宜要求离职,被告同意。被告随即打印《离职交接表》交由原告填写、签字确认,随后财务部统计原告在职时间、签单类型与金额、支付薪资提成和待核算的业绩提成的签单,出具《设计师岗位绩效统计表》交给原告。原告随后办理离职手续,被告说明待核算完毕业绩提成后再通知原告并支付剩余业绩提成,但被告至今拒绝核算并支付原告的业绩提成。兹双方就核算并支付绩效工资事宜协商未果,特起诉,望依法支持。
被告京兆优品道建装公司辩称:一、根据被告公司的相关绩效制度,若员工离职时其所参与项目未达到核算标准的,将不再核算并发放相应的绩效。原告主张的提成在其离职时均未达到核算标准,其在离职后主张绩效有违双方约定没有法律依据。2018年4月原告入职,被告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发放了劳动报酬其中包括每月按公司相关部门核算应发放的设计绩效提成。2019年12月,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在离职交接表中原告自行书写了其参与的尚未完工的项目清单,就所涉工程进度以及是否达到提成发放标准作了详细描述。根据双方关于提成的约定,被告已据实向原告发放了已达到或部分达到核算发放标准的提成。原告离职时尚未达到核算提成条件的涉案项目,双方进行了共同确认。因此,原告在明知其参与的项目尚未达到设计提成核算条件,且在未提交《设计提成审批单》的情况下,无法取得项目提成,但原告仍主动辞职,该行为应视为原告主动放弃了其参与案涉项目的后续设计提成。根据被告相关提成制定规定及双方约定,原告无权在离职后向被告主张案涉项目绩效提成。二、被告在原告离职时已明确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与纠纷。原告在离职后向被告主张案涉项目提成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19年12月提出离职,双方就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原告的一切问题进行了结算,被告根据结算结果据实向原告发放了全部款项,双方确认无误后跟帖签署了《员工离职交接表》,双方一切的交接和离职手续均已办结,再无任何争议、纠纷。说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包括工资、绩效、提成,原告无权再以相关款项未发放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且其与其亲自签字确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设计师岗位绩效制度文件》规定相悖。综上,原告在离职后主张绩效提成不符合双方约定,没有依据;在原告离职时双方已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涉及的所有问题结算完毕,原告无权再以相关款项未发放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4月23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担任设计部门资深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9年4月22日止。双方约定,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于次月10日发放,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原告业绩和被告制定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2019年12月2日,原告因私人事宜要求离职,被告同意,当日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进行了业务交接和人事交接。根据被告提交的行政人事交接表记载,经被告财务部门审核结算,被告支付原告5337.9元(包括11月份绩效86元),根据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该款被告已支付原告。原告在“行政人事交接”中确认“自今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切离职手续已办完,从此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行政人事交接”表有原告签名确认。2020年11月9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绩效工资56556.8元。2021年1月19日,当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莲劳人仲定字(2020)第1384号《仲裁决定书》,以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决定“终止本案审理”。
关于被告的管理制度,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三章3.6条“离职制定”设计师岗位规定,“A在谈项目正常交接,当月签单项目正常核算绩效;B在建项目提成达到发放标准,正常核算,未达核算标准则不予核算,具体核算标准详见岗位绩效文件”。《岗位绩效文件》“绩效说明”记载,“离职薪资核算说明:季度内离职,不核算绩效薪资,仅核算基本薪资及相关提成”。上述管理制度均有原告签名。
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劳动争议案诉求明细”,主张原告有6项设计项目被告未予提成,其中“公航旅项目应发金额9513.9元,被告已支付6803.34元”。被告提交“离职职工**未核算提成明细(2019年12月4日核算)计8项,其中公航旅项目标注为未提交单据,随12月工资核算发放;其他7项标注为后期不再核算,不再核算的原因为不符合薪资制度”。庭审中原告关于“被告说明待核算完毕业绩提成后再通知原告并支付剩余业绩提成”的诉讼主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单位,担任设计部门资深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原告业绩和被告制定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原告离职时,双方签订“行政人事交接”表,原告通过“行政人事交接”表确认“自今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切离职手续已办完,从此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虽然在原告离职时,尚有部分业务提成未核算,但是根据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岗位绩效文件》相关规定,被告不予核算原告相关绩效薪资并不违反其管理制度。原告称离职时“被告说明待核算完毕业绩提成后再通知原告并支付剩余业绩提成”,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进行证明,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依法不予采纳。根据被告提交“离职职工**未核算提成明细”,原告设计的“公航旅项目”被标注为随12月工资核算发放,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公航旅项目”提成款2710.56元(9513.9元-6803.34元),对原告请求被告发放绩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查明的范围内依法应予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提成款2710.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寇永利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尹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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