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京兆优品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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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401号
原告:XX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君,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岷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涛,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XX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XX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负担。
耿卫星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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