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志诚安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1民初5451号
原告: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湖潮乡贵安新区黔中大道甘河村泰豪e时代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志诚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国园项目C区第10(贵阳国际中心2号)栋1单元8层20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县。
原告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志诚安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