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8972-2号
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903148030。
法定代表人:叶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芳,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179051,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骁,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06110503,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前西路西部研发基地**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1949255T。
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不详。
第三人:贵州信用脸谱互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354KX6。
法定代表人:林光,职务不详。
第三人:贵州物施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代码:91520198MA6ECGPE3Q。
法定代表人:梁洪源,职务:总经理。
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万华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信用脸谱互联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物施链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2元(原告预交),保全费4,302元,由原告贵阳高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