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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技有限公司与***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1542号 原告:安徽***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和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53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方钢材城640号2期05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PNEM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安徽***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