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1542号
原告:安徽***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和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53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方钢材城640号2期05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MPNEM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安徽***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