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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4962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东城时代广场1幢办公楼、商业B座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29347F。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付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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