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6号
原告: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东城时代广场**办公楼商业**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29347F。
法定代表人:廉保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艾,安徽双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清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桥西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9112203F。
法定代表人:杨昌龙,董事长。
原告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含山县清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昌彪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