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明博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573号

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P5D2U2E,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耿圩镇郭圩村圩里组3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业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29347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东城时代广场1幢办公楼、商业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廉保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敬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东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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