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3民初2081号
原告:贵州大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57073956X。
法定代表人:张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枫,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潮,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沙县锦鸿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先锋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8277403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贵州大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沙县锦鸿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大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