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锦鸿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3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金沙县锦鸿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正全,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执行人:敖国锋,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2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金沙县锦鸿装饰有限公司、***、***、敖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沙县锦鸿装饰有限公司、***、***、敖国锋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我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