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3民初1131号
原告:贵州大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57073956X。
法定代表人:张山。
被告:金沙县锦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先锋村一组,注册号5205230002690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贵州大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沙县锦鸿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大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大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