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与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11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马应来。
申请执行人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111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329元(含执行费16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兰州宏煜建材有限公司给付118649元,执行费168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额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甘0111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