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11民初164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东乡县河滩镇。
被告: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马应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兰州瑞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林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林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韩林州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