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02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静宇,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山湾乡国庆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惠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宋民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