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40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女性,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402执68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辽源市通顺公路机械化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于大斌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