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3839号
原告:西安***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933791984F。
法定代表人:岳怡。
被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9号盛世华庭7号楼2单元 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9492475XR。
法定代表人:康华龙。
原告西安***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都电子商务有限公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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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孙勇安
二0二0年九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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