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异8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9号盛世华庭7号楼2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西安***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陆港保税大厦1509-62室。
法定代表人:岳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德刚,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股东,住西安市灞桥区
第三人:岳怡,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
第三人:路德刚,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第三人:赵文强,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宇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电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铭宇公司以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岳怡、路德刚、赵文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该案审查中,因被执行人向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申请再审,申请执行人铭宇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追加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靖 喻
审 判 员 丁 素 巧
人民陪审员 郭 金 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严 平
书 记 员 郝宝侠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