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932 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2475XR。
法定代表人:康华龙。
被执行人:西安***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XX大厦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333781984F。
法定代表人:路德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1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60821.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军
审 判 员 张小瑜
审 判 员 李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