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8059号
原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华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女,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徐龙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被告西安乡村基餐饮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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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妮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