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1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巿灞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巿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华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西安惠德文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岳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惠德文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2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郝 苗
书 记 员 张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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