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28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华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辉,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西安惠德文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怡,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第三人西安惠德文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杜    萌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贺    哲
 
 
 
 
 
 
  打印:扈艳红    校对:蔺光耀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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