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08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华龙,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娜
打印:张恺校对:张恺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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