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得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02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得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赖波,系公司总经理。
西安得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得新交通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1818.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3000元,并承担本院执行费312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将案件款给付申请人,并将案件执行费交纳至法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02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
若当事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