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得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02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得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赖波,系公司总经理。
西安得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得新交通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1818.3元及逾期利息23000元,并承担本院执行费312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