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902执2362号之二
西安得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得新交通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1818.3元及逾期利息23000元,并承担本院执行费312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0年8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陕)。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越野车(车牌号:)的查封。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涂必明
书记员 田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