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科尔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13民初1198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科尔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尔沁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科尔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鹏涛、被告(反诉原告)新创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杰、梁丝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科尔沁公司与新创安公司签订《合同一》、《合同二》、《补充协议》、《合同三》、《合同四》,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科尔沁公司向新创安公司供应地灯等产品,新创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科尔沁公司支付货款。 关于新创安公司辩称,科尔沁公司提交的方形地灯存在质量问题,其提交的《交通系统工程存在问题的证明》、《关于南环路抖音斑马线情况说明》、《关于南环路综合改造工程智能交通工程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多次出现施工工艺、灯体沉陷等问题,并无法证明涉案地灯的故障系由科尔沁公司提供的地灯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另,上述材料出具的时,涉案供应地点已过质保期,无法证明上述问题产生的时间。2019年9月18日双方出具《承诺书》中已经明确了新创安公司欠付货款448884元的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现该期限已经届满,科尔沁公司主张新创安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4888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新创安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关于人工费、返工材料费,新创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维修问题系发生在产品质保期内且科尔沁公司拒绝履行质保责任而产生费用,亦未提交人员实际维修、工时、费用明细、人工费发放凭证、材料费用实际支出等相应证据,该项反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新创安公司反诉请求科尔沁公司赔偿影响整体验收决算收款的利息及声誉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工程项目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以及具体损失情况。该项反诉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科尔沁公司(供方)与新创安公司(需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供应LED人行灯、点式斑马线、点式斑马线(方型),约定数量、单价,需方须在货物到达时按厂商出厂装箱标准进行验收并签收;约定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50%的货款,供方收到50%的货款后安排发货、交货;剩余50%的货款需方在收到货物90天后付清余款。2018年6月26日,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购买语音提示桩、行人过街地灯等产品,并约定规格、数量、价款,约定售后服务为壹年内免费保修,科尔沁公司提供首批货物免费现场安装技术支持、培训;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在收到乙方全部货物后90日结清余款。同日,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产品名称、规格、单价,第三条约定售后服务为壹年内免费保修;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在收到乙方全部货物后90日结清余款。2018年7月8日,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约定标的产品名称为方地灯控制器、方地灯型,第三条约定售后服务为一年内免费保修;质保过后只收取成本费,乙方负责提供安装技术支持,现场技术支持需甲方报销差旅费;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在9月30日之前结清余款。2018年7月18日,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四》),约定产品为智能斑马线系统设备,包括方地灯控制器、方地灯型、方型地灯电源等,第三条约定,售后服务一年内免费保修,因人为操作不当引起产品无法正常工作不在保修范围内,质保过后只收取成本费,乙方负责提供安装技术支持;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50%,在9月30日之前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科尔沁公司向新创安公司供应货物;新创安公司陆续向科尔沁公司支付货款818000元,双方均陈述付款系混同付款。 2019年9月18日,科尔沁公司与新创安公司签订《承诺书》,载明新创安公司欠付科尔沁公司设备款598884元,根据2019年9月18日双方协商,设备欠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欠款近期支付150000元,收到第一次欠款后对售出贵公司的设备进行维护处理其中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处理,非设备质量问题或因工程施工问题由贵公司处理。维护分两部分进行其中第一次处理人行灯、条灯、抓拍设备、信号机设备故障问题(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第二次处理方地灯设备问题双方确定好时间后其他通知科尔沁公司施工时间,安排三人进行现场指导;第二次欠款支付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448884元。 经询,新创安公司称,涉案的方地灯安装系由新创安公司负责,科尔沁公司全程提供工艺图;2018年7月底涉案方地灯斑马线系统安装完毕。 关于新创安公司的反诉主张,其提交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康市政道路及一江两岸建设项目部2020年7月26日出具的《交通系统工程存在问题的证明》、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2020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南环路抖音斑马线情况说明》、安康市XX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南环路综合改造工程智能交通工程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交通系统工程存在问题的证明》载明“该系统建设完成后,XX街XX线系统产品故障率高、灯体沉陷严重、施工工艺缺陷、异响严重等情况”;《关于南环路抖音斑马线情况说明》载明“两条斑马线不能正常使用,并造成路面塌陷”;《关于南环路综合改造工程智能交通工程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载明“采用传统方式固定灯具,未考虑车辆动载对灯具的影响,导致斑马线地灯频繁出现松动、沉陷等问题,且灯具因线路等问题导致亮灯率严重不足”。新创安公司主张其拍摄照片的时间为2018年6月、7月、8月、9月。科尔沁公司对《交通系统工程存在问题的证明》、《关于南环路抖音斑马线情况说明》、《关于南环路综合改造工程智能交通工程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无法证明系其公司提供地灯本身的质量问题;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亦无法证明地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新创安公司反诉主张的人工费58320元、返工材料费15000元,其未提交人员实际维修、工时、费用明细、人工费发放凭证、材料费用实际支出等相应证据;亦未提交其通知科尔沁公司在质保期内履行质保义务,而科尔沁公司不予维修后另行委托案外人在质保范围内进行维修的相应证据。 关于新创安公司反诉请求第2、3项,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工程项目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以及具体损失情况。 经询,科尔沁公司称,其公司只是配合维修;《承诺书》也载明在新创安公司维修时进行现场指导,但新创安公司未向其通知。 上述事实,有《设备购销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诺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科尔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88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新创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3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10803元,均由新创安公司承担。鉴于科尔沁公司已预交,故新创安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给付科尔沁公司。反诉受理费2475元,由新创安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丹  
书  记  员    孙  曌  琳